刘阳律师亲办案例
杨某上诉状
来源:刘阳律师
发布时间:201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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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诉 状 上诉人:杨某,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经二路131号。 被上诉人:王某,男,195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商河县银河路85号。 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08)天商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依法撤销天桥区人民法院(2008)天商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 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所辩已经偿还被上诉人借款8万元,只提交了偿还借款5万元的证据,对上诉人主张的另外的3万元未能提交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与事实不符。 1、上诉人已向被上诉人还款8万元。 在一审诉讼过程中,上诉人提供了还款5万元的证据,该证据被法院采信,认定上诉人已偿还该笔款项,上诉人对此认定没有异议。但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主张的另外的3万元未能提交证据佐证,不予采信。上诉人对此有异议。 在一审庭审过程中,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供的收到条等证据没有异议,同时承认上诉人另外偿还其3万元。这充分说明上诉人已经向被上诉人偿还8万元。上诉人有证据证实的5万元与被上诉人承认的3万元,从逻辑上是独立的,计算还款数额时应当将二者相加。一审判决将被上诉人承认的3万元并入上诉人有证据证实的5万元还款中,明显是错误的。 2、上诉人有新的证据,足以证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在一审庭审后,上诉人取得被上诉人王平原的录音一份。在该份录音中,被上诉人王平原承认上诉人杨宁已经偿还其6万元。 综上所述,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10万元后,先后向被上诉人偿还8万元,其中5万元一审法院认可,另外3万元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也予以承认。因此,上诉人已经偿还8万元是不争的事实。退一万步讲,一审庭审后,上诉人杨宁取得的新证据也证实上诉人已经向被上诉人偿还的款项不止一审判决认定的5万元,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不正确的。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此致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09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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